设为主页    收藏本站    给我写信  
网上宿迁律师
宿迁律师网:婚内暴力损害离婚后仍可索赔

宿迁律师网:婚内暴力损害离婚后仍可索赔



    [案情回放]丁珏与张志两个人是在网上相识的,并且在2008年结了婚,由于当时两人恋爱时间短,双方缺乏很好的了解。婚后,张志因工作不顺,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或酗酒后对丁珏大打出手。年初,忍无可忍的丁珏决定与张志离婚,于3月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后来,丁珏与朋友聊天时听说她在婚姻存续期间,其夫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她可以向其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现在她已经离婚了,不知能否申请赔偿。为此,她来到新村街道法律服务工作站进行咨询。

  [法律在线]新村街道法律服务工作站给丁珏进行了回答。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此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因为,丁珏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 关闭CLOSE ]
   [ 打印PRINT ]
 友情链接
友情链接: 中央电视台 新浪网 搜狐网 腾讯网 百度新闻搜索 中国新闻网 西陆军事 宿迁仲裁网 宿迁知识产权律师网 宿迁医疗事故律师网 宿迁保险理赔律师网 宿迁法律顾问网 宿迁劳动律师网 宿迁房地产律师网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 宿迁离婚律师网 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 新闻1+1 经济与法 法律图书馆 中国网络电视台 法律信息网 中国警察网 宿迁法院 网上宿迁 违章查询 宿迁人才网
 

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宿迁律师网官网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自于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宿迁律师网。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江苏省宿城新区东海路与太湖路交汇处千百美商务广场律师大厦10楼 电话:13013900543 Email:jycls@126.com  站长:姜亚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