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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在刑事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对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担当辩护人持犹豫、怀疑态度,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自己多年法律工作的实践,将律师参加刑事诉讼的责任、作用及工作内容作一简介,供参考了解。
我们应该知道刑事诉讼活动是分三个阶段的。《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的审判阶段。
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一)什么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是指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亲属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性业务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自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的近亲属的请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由此开始介入刑事诉讼活动。
(二)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职责范围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职责范围主要包括: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申诉;
3、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控告;
4、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在未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时履行何种职责,应当由委托人在聘请律师时与律师事务所签署的《委托协议〉中加以明确,不能超出上述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
(三)律师接受委托后的主要工作
1、与侦查机关联系
律师接受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委托后,应当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侦查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等证明律师资格身份的法律文书,寻求侦查机关对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支持。
2、会见犯罪嫌疑人
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主要途径,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侦查机关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出具书面决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会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持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专用介绍信以及律师本人的执业证书,严格遵守犯罪嫌疑人羁押场所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允许给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不得将自己的通讯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使用。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内容主要有:
(1)、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应当征询其对所聘律师的意见;
(2)、向犯罪嫌疑人说明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职责;
(3)、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其所涉嫌案件的主要事实、情节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有关情况;
(4)、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由犯罪嫌疑人对笔录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名。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时,应就犯罪嫌疑人所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并详细阐述有关的法律规定。一般来说,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咨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以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又拒绝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确认讯问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以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
(7)、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
(10)、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规定;
(11)、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4、代理申诉和控告
犯罪嫌疑人有申诉和控告的权利,律师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经委托人的授权委托可以履行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和控告的职责。
律师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以及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认为犯罪嫌疑人得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侦查机关确定的罪名不当时,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律师根据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认为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侦查机关管辖不当时,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或异议。
5、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据此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时可以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在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以下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即犯罪嫌疑人可能本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3)、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的;
(4)、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律师认为符合法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有全局定取保候审的机关收到律师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统一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提交申请的律师,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
(一)、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概念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是指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此时,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参加刑事诉讼活动,担任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二)、律师的主要工作
律师接受委托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刑事诉讼,主要工作有:
1、与检察机关联系
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应当与承办审查起诉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取得联系,向办案的检查人员提交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刑事辩护函等有关法律文件,已确定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参加刑事诉讼的地位和资格。
2、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使法律赋予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一项诉讼权利,因为这是律师了解案情、全面介入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条件。
3、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规定,由于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案件以宁侦查终结,此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不应派员在场。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向其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内容:
(1)、涉嫌案件的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参与案件的事实与情节;
(2)、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罪陈述;
(3)、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的罪轻、无罪的辩解;
(4)、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程序、手段是否合法;
(5)、对侦查过程中的陈述或辩解的补充;
(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律师对上述了解的情况制作会见比例,交犯罪嫌疑人确定其内容无误后签名。
律师通信主要也是围绕上述内容,进一步核实补充案件的事实和相关情节。
4、调查和收集本案有关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调查和收集本案有关材料,使法律赋予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诉讼权利,也是律师调查、了解、掌握案件事实情况,以便充分、有力地行使辩护权的必要条件。
5、提出辩护意见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时,应当“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辩护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索韦托的人,应当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
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侧重于以下内容:
(1)、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对本案有关犯罪嫌疑人应否提起诉讼;
(2)、侦查机关所移送审查起诉的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3)、与案件有关的鉴定材料是否充分,是否应当重新鉴定;
(4)、侦查机关对案件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侦查活动中所取得的证据是否有效;
(5)、对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已经超过羁押期限的犯罪嫌疑人应依法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的意见;
(6)、对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的意见;
(7)、其他需要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意见。
尽管这时所提的辩护意见与在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发表的辩护意见的侧重点不同,但出发点是一致的,即:履行辩护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视觉不可忽视的.

三、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一)、什么是律师在公诉案件中担任一审辩护人?
律师在公诉案件中担任一审辩护人是指人民检察院将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进入一审诉讼程序后,律师参加刑事诉讼,既担任公诉案件的一审辩护人。
(二)、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责任
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主要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接受委托后的主要工作
1、管辖审查
首先审查是否属于受诉的人民法院管辖。发现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不当、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等情形,可书面提出,请求法院移送或退卷。
2、与人民法院联系
与人民法院的案件承办人员取得联系,提交辩护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证明辩护人的资格和身份,以便履行辩护人的职责。
3、向人民法院索取起诉书副本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指控被告人、请求人民法院对犯罪行为依法审理和判决的书面法律文书。律师获取起诉书副本,可以从中了解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事实和依据,确定律师在案件审理阶段的工作方向、工作重点和辩护意见的侧重点。
4、阅卷
阅卷是辩护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也是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拆超、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律师阅卷要了解的事项: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2)、被告人被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3)、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5)、被害人的自然情况;
(6)、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7)、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坚定的依据、理由和结论等;
(8)、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9)、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
(10)、相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情况,由无矛盾与疑点。
5、会见被告人
律师在案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阶段会见被告人,是向其调查了解案件事实、征询意见,以便确定开庭前工作重点的主要环节。
会见被告人的询问内容一般包括:
(1)、介绍律师身份,说明辩护律师的职责,征询被告人对律师的意见和要求;
(2)、向被告人介绍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以及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应当履行的义务、在开庭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3)、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包括是否承认所指控的罪名、所指控的事实以及情节;
(4)、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以及对涉及案卷材料中疑点、矛盾之处的意见;
(5)、被告人提出的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和线索,以及无罪、罪轻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辩解与理由;
(6)、被告人羁押期间是否有立功表现;
(7)、被告人羁押期间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6、调查收集证据。
7、参加庭审,进行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刑事案件法庭审理的关键一环,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认定以及处理结果。律师在法庭辩论中的工作有:
(1)、认真听取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反驳的准备;
(2)、注意听取被告人的自我辩护,对其中正确的应予支持;
(3)、经审判长同意发表辩护意见。
8、提交辩护词。
辩护词是辩护人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案件法庭审理的辩论阶段,针对起诉书对被告人的指控所作的系统发言。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作为辩护人参加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其根本职责就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辩护词则是实现这一职责的重要手段。律师通过辩护词的形式,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指控进行反驳,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罪的轻重以及是否应当给与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进行论证,提出明确的意见和主张,体现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同时,辩护词本身也是我国法制工作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它是帮助审判人员对案件作出公正处理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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